個稅新政到底從哪個月工資開始?
2019-04-01 15:48:17 瀏覽:2647 咨詢電話:400-1800-278大家對“10月1日(含)后/9月30日(含)前實際取得的工資、薪金所得”的理解分歧最大——實際取得是什么意思?
“就是發到手!”
“就是做進工資表里。”
“就是報稅!”
基于這三種理解,又引發了人力財務關于報稅時間的全國大討論,
“我們是10月15號報9月個稅。”
“我們是10月預提10月個稅。”
“我們是9月工資10月發,11月報稅。”
從此產生了6個版本。
歷史總是那么的相似,2011年9月1日,個人所稅征點從2000調整至3500,一級稅率從5%調整至3‰。當時也爭論過一波。
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,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。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下,無論什么時間報稅,9月工資來源于9月,就應計入9月費用,同時按當時的稅法計稅。放在98號文里,似乎也說得過去。9月發生,9月入賬,按舊稅法起征點和稅率計算。
然而有人就會舉例了。
有位同事9月25日入職,薪酬主管說,“我9月的資金預算申請早交了,10月做工資的時候把幾天加上去再算吧。”
那么請問,9月25-30日的工資按新法還是舊法計稅?
實際上,這是一個關于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,再拔高一點,就要說到會計準則和稅法在“確認收入”的分歧了。這個問題困擾了人們多年,但并非所有財務人員都了解這一點。當我在課程中提到稅法在某些收入確認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時,很多財務人員都表示從來沒聽說過,更不用說HR了。
《企業會計準則14——收入》和《企業所得稅法》對收入的確認條件有相對清楚的描述,但《個人所得稅法》中對此沒有涉及,但是從某些條款中還是可以解讀出來。
《個人所得稅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: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,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》(國稅發〔2006〕162號)第六條規定: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,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。
綜上所述,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,“實際取得”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到應稅所得的時間,而不是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的歸屬期間。間接說明個稅是實行收付實現制,而不是權責發生制的。
所以,9月工資適用新個稅法有以下操作要點:
1、2018年10月1日(含)后發放的工資、薪金等應納稅所得按照新的個稅法規執行。
2、9月30日(含)前發放的工資、薪金等應納稅所得額,已納稅入庫,不得退回重計。
不管最終是怎么核算,同鑫HR人力資源管理系統,都能適應各種階段的調整,如需祥情了解可致電13430617113.